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999年)
-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21年)
-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2001年)
- 关于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