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2014年)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2019年)
-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年)
-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
-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202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5年)
-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