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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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201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大数据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199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201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年)
- 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