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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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
- 全国气象现代化发展纲要(2015—2030年)(2015年)
-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2022年7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2002年)
-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