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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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缓解当前生产经营困难保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年)
-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 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2004年)
- 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