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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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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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202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0年)
-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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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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