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199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199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2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
-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25年)
-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一条
为做好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以下简称隔离检疫圃)应当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或国家检验检疫局直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核准,授予承担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工作的资格。
第三条
隔离检疫圃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承担进境的高、中风险的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出具隔离检疫结果和报告,并负责隔离检疫期间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保存和防疫工作。
第四条
隔离检疫圃依据隔离条件、技术水平和运作方式分为:
(一)国家隔离检疫圃(以下简称国家圃):承担进境高、中风险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工作。
(二)专业隔离检疫圃(以下简称专业圃):承担因科研、教学等需要引进的高、中风险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工作。
(三)地方隔离检疫圃(以下简称地方圃):承担中风险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工作。
隔离检疫圃的工作程序由国家检验检疫局另行制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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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2019年)
-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2021年)
- 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9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吉安市支队井冈山市大队“井冈山模范消防大队”荣誉称号的命令(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