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支持和推进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进一步规范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和国家促进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是指在综合运输网络特定节点上,以仓储、分拨、配载、配送、信息服务、多式联运、中转换装等货运服务功能为主体的物流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交通运输部利用车购税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的投资补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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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7年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承办地点的函(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198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22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2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2009年)
-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