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年)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 服务贸易
(一)
自2009年10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医疗、研究和开发、房地产、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公用事业、电信、视听、分销、银行、证券、旅游、文娱、海运、航空运输、铁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20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
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和《〈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的补充和修正。与前六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2019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20年)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2000年)
-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