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2012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201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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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2009年)
-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2010年)
-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 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5年)
- 关于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