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2012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201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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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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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国际航标组织公约(中文本)(202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2022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7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2010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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