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2012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201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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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2012年)
-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2001年)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民政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2016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