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2025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落实党组(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监督职责,始终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
第三条
对党组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党组、纪委监委派出的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派驻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沟通,有序顺畅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四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党员党纪处分事项。
对未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但属于党组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纪委)按照规定审查批准或者报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党委)审议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相应报党组会议审议批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2005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
- 201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2012年)
- 国务院关于《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