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突出贡献集体和突出贡献个人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扩大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范围的批复(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
- 国务院关于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