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4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号)精神,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以下简称“债转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加快完成债转股新公司注册等后续工作
(一)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和债转股企业出资人及各有关单位应加快完成债转股新公司注册等后续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对具备债转股条件、国务院已在2004年6月30日前批准债转股协议和方案的,原则上应在2005年3月31日前完成新公司注册,对个别因特殊原因需要再延期以完成注册的,由资产公司会同债转股企业或其出资人于2005年3月31日前提出,经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对2004年6月30日后批准债转股协议和方案的,包括部分新增项目,应在国务院批准后9个月内完成新公司注册。逾期未注册的,即自动停止实施债转股。
(二)
对已列入原国家经贸委推荐实施债转股580户企业名单,但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债转股条件的,不再实施债转股。资产公司应在2005年3月31日前提出停止债转股项目的意见,并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对尚未上报国务院以及已上报但国务院未批准债转股协议和方案的,经国资委审核后不再实施;国务院已批准债转股协议和方案、尚未注册新公司的,国资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审核后不再实施。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22年3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4年)
- 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2022年)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