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
-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
-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0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2010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2009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垄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三条
下列垄断行为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
(一)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
下列垄断行为可以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一)该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但主要行为地在该行政区域内的;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以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的。
授权以个案的形式进行。被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再次向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权,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垄断行为并依法查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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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7年)
-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8年)
-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