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
-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
-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0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2010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2009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垄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三条
下列垄断行为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
(一)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
下列垄断行为可以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一)该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但主要行为地在该行政区域内的;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以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的。
授权以个案的形式进行。被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再次向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权,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垄断行为并依法查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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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
-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的批复(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调整衡阳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2024年)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