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2018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2010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3年)
-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3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2010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垄断协议: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垄断协议,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垄断协议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协议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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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3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2010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 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2006年)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年)
-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10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决定(2015年)
-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