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促进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接包方)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接包方通过合同向境内外的企业、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发包方)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业务资料或数据:
(一)接包方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从发包方所获取;
(二)发包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不为公众知悉;
(三)接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
接包方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员工不得违反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发包方的保密信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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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2019年)
-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
- 粮食节约行动方案(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