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促进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接包方)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接包方通过合同向境内外的企业、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发包方)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业务资料或数据:
(一)接包方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从发包方所获取;
(二)发包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不为公众知悉;
(三)接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
接包方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员工不得违反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发包方的保密信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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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2005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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