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一条
为了督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保证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包括以下三类: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
集中用餐单位和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按照本规定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条
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经营行为的管理。
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幼儿园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四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供餐规模、食品经营项目、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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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分析的通知(200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2016年)
- 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2015年)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
- 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