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9年)
-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进口废物原料应当属于可用作原料的再生资源,具有可利用价值。
进口废物原料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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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
-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2023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年)
-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中译本)(2022年)
- 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2024年)
-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2024年)
- 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