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9年)
-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进口废物原料应当属于可用作原料的再生资源,具有可利用价值。
进口废物原料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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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
-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013年)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2014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
- 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2015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