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9年)
-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进口废物原料应当属于可用作原料的再生资源,具有可利用价值。
进口废物原料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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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
-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一批)(1999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牟新生等277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3年)
-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关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方案的批复(2015年)
-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