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包括综合保税区名称、企业申请需求、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一)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
(二)
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了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茧丝绸行业“十五”规划(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2018年)
- 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的若干意见(2000年)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5年)
-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 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