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
-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1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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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7年)
-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
-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2011年)
-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