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
-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1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2013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沙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2年)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2017年)
-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