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扩大就业、拉动内需具有重要意义。去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
鼓励私营企业做大、做强、做活。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个体私营企业开放。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的私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服务业私营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要通过走访、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个体私营企业的联系,明确服务重点和方向。各地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工商登记信息资源优势,向社会发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动态信息,对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创业进行提示、预警,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确定有利的投资发展方向。
二、
立足职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切实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进行融资;允许股权出资,为个体私营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稳妥推动民间资本创办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体私营企业的工商注册和抵押登记、出质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支持建立面向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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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2007年)
-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14年)
- 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5年)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2015年)
-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2001年)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