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20年)
为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关于具体负责工作的部门或机构
《改革方案》中明确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相关部门职能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或机构的,可以指定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二、 关于案件线索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本地区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可以重点通过以下渠道发现案件线索:
(一)
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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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2015年)
-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2013年)
- 2010—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2001年)
- 高等学校基础研究珠峰计划(2018年)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