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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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上海等9个城市开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的复函(2015年)
-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2002年)
- 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2021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