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与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江西省、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审批〈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湘政〔2001〕20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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