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2010年)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现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或拥有控制性股权形式,在内地经营航空器维修和保养业务。
二、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本补充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公布第六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第六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 国资委关于废止《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2010年)
- 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2006年)
- 关于同意四川省高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实施方案(2013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