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2017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职能作用,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二、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
解答法律咨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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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2011年)
- 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7年)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3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
-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2012年)
- 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