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2017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职能作用,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二、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
解答法律咨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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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九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2017年)
-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