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一、
第四条修改为:“根据挂牌公司发展阶段、公众化程度以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投资者需求,以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基础层分层为基础,实施挂牌公司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二、
第十一条修改为:“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
第十二条修改为:“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四、
删除第十三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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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