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一、 第四条修改为:“根据挂牌公司发展阶段、公众化程度以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投资者需求,以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基础层分层为基础,实施挂牌公司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二、 第十一条修改为:“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 第十二条修改为:“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四、 删除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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