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2年)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及其6个补充规定的决定(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及其6个补充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2017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六)(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6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2016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4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2010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2010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2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中国民用航空业(以下简称民航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民航业的改革和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分别简称《规定》和《目录》)及有关民航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民航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外商投资民航业范围包括民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运输相关项目。禁止外商投资和管理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一)鼓励外商投资建设民用机场。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军民合用机场。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分二类项目:
1.民用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停机坪、助航灯光;
2.航站楼。
(二)鼓励外商投资现有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鼓励外商投资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
允许外商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或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但不得从事涉及国家机密的作业项目。
(三)“航空运输相关项目”包括航空油料、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和其他经批准的项目。
第四条
外商投资方式包括:
(一)合资、合作经营(简称“合营”);
(二)购买民航企业的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
(三)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外商以合作经营方式投资公共航空运输和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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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及其6个补充规定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2024年)
-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年)
- 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法制办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马马文同志兼任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主任的通知(2007年)
-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0年)
- 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2015年)
-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