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2年)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及其6个补充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及其6个补充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六)(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6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2016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4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2010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2010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2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中国民用航空业(以下简称民航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民航业的改革和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分别简称《规定》和《目录》)及有关民航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民航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外商投资民航业范围包括民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运输相关项目。禁止外商投资和管理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一)鼓励外商投资建设民用机场。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军民合用机场。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分二类项目:
1.民用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停机坪、助航灯光;
2.航站楼。
(二)鼓励外商投资现有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鼓励外商投资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
允许外商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或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但不得从事涉及国家机密的作业项目。
(三)“航空运输相关项目”包括航空油料、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和其他经批准的项目。
第四条
外商投资方式包括:
(一)合资、合作经营(简称“合营”);
(二)购买民航企业的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
(三)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外商以合作经营方式投资公共航空运输和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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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及其6个补充规定的决定(2017年)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3号(2005年)
- 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