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统称《协议》)的实施,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 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协议》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暂时停止参照执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规定。但是,《协议》中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文化领域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以及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的设立和变更除外。
二、 在内地对香港、澳门进一步扩大开放服务业,暂时调整下列规定的行政审批以及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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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5年)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周口海关的批复(2004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2013年)
-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