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行为,保护申请人和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债顺利发行和市场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和其他国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2017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6月)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8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年)
- 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05年)
- 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东丽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巴彦淖尔盟设立地级巴彦淖尔市的批复(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