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1996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事国际海运业务从中国取得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所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依照本办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取得运输收入的承运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包括:
(一)买方派船的期租船,以外国租船公司为纳税人;
(二)程租船,以外国船东为纳税人;
(三)中国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再以期租方式转租给外国公司的,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
(四)外国公司期租的中国籍船舶,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
(五)其他外国籍船舶,以其船公司为纳税人。
依法经批准经营外轮代理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外轮代理人)为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4.65%的综合计征率计征,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65%。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6年)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兰州—西宁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8年)
-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审计署广电总局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2022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2009年)
- 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2015年)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