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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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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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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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范海关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关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下简称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对应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简称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一)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二)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四)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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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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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广东前海南沙横琴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4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2013年)
- 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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