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依法核实进出口货物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查验应当由2名以上海关查验人员共同实施。查验人员实施查验时,应当着海关制式服装。
第四条
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
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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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 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2001年)
- 关于“十三五”期间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意见(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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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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