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2010年)
-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20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12年)
-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12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一条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规范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本规定所称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条件之一的投资者。
第三条
次级债分为长期次级债和短期次级债。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次级债为长期次级债。
证券公司为满足正常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或发行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1年以下(含1年)的次级债为短期次级债。
第四条
长期次级债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短期次级债不计入净资本。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要而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可按照以下标准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一)在承销期内,按债务资金与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二)承销结束,发生包销情形的,按照债务资金与因包销形成的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承销结束,未发生包销情况的,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不得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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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2018年)
- 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大黑山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的复函(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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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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