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规范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经营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原油、成品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原油、成品油、化肥具体税号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外经贸部负责公布。
第三条
外经贸部负责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的进口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营贸易企业是经国家特许,获得从事某类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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