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规范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经营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原油、成品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原油、成品油、化肥具体税号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外经贸部负责公布。
第三条
外经贸部负责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的进口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营贸易企业是经国家特许,获得从事某类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机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
- 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03年)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2007年)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3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吉林长白山民用机场的批复(2005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