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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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2020年)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2019年)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工作机制的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年)
- 反价格垄断规定(2010年)
- 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198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