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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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2001年)
-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若干意见专题工作小组的通知(2004年)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
- 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