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2001年)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
-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2021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2015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2022年)
-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