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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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1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撤销固原地区设立地级固原市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022年)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5年)
-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