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2009年)
-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1999年)
-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201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 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2003年)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