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通过对科技成果的评审,奖励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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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8月)
- 国务院关于201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0年)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