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命名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及表彰先进的决定(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生态示范区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实现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1995年以来,全国先后建立了154个省、地、县级规模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的指导和帮助下,各试点地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按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精心编制和实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通过生态示范区建设,一些试点地区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寓环境保护于经济社会发展之中,发展适应市场经济的生态产业,探索建立了多样化的现代生态经济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推动了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初步实现了经济、社会、生态的良性循环和协调发展。
1999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初审的基础上,我局组织对申报验收的33个试点地区进行了现场考核。结果表明,参加验收的试点地区工作成绩显著,示范效果明显,达到了预期的建设目标。经研究,我局决定对通过验收的试点地区进行命名,对在生态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
命名北京市延庆县等33个县、市、地区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授予张志宽等66位同志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优秀领导者;
授予尤秉德等33位同志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先进工作者;
授予北京市延庆县环境保护局等32个单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优秀组织奖。
请获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命名表彰情况,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开展对获命名地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希望被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获表彰的单位与个人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同时,也希望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广大干部群众,向被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获表彰的单位与个人学习,为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1.
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
2.
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优秀领导名单(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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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
- 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8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 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2022年)
-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2011年)
-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