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18年)
-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 前沿科学中心建设方案(试行)(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