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顺利开展,不断完善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公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体系,维护人体器官捐献人(以下简称捐献人)及人体器官接受人(以下简称接受人)权益,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以下简称《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等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民捐献的身故后尸体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的获取与分配。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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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批复(1991年)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2013年)
-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
-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五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
-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