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完善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推动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包括器官段)的获取与分配。
第三条
本规定中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是指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等组成的从事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获取、修复、维护、保存和转运的医学专门组织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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