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13年)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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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第二批国家2A级旅游区(点)名单(157家)(2004年)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