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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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 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2018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18年)
-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1999年)
- 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198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