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年)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以及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的4个规章和60个规范性文件。
一、 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5号)
2.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12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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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 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200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年)
- 邮政代办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2000年)
-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002年)
-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关于修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梧州市市辖区和苍梧县行政区划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兰州—西宁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