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视频点播,是指利用有线电视网络,向特定用户播放其指定的视听节目的业务活动。包括按次付费点播、轮播、按需实时点播等服务形式。
利用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多媒体技术,将声音、图像、图形、文字、数据等集成为一体进行传播的活动,适用《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由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其他任何境内外机构、个人不得开办或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合作开办、经营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须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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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年)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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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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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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