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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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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