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1999年)
为了有效推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等15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4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八条“保税集团在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料、件前,其牵头企业应持凭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连同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向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海关审核无误后,向其签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并在右上角加盖‘保税集团货物’戳记。”修改为“保税集团在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料、件前,其牵头企业应当凭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连同合同副本或者订货卡片向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海关发放《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并在右上角加盖‘保税集团货物’戳记。”
(二)
将第十条“海关对保税集团进口的料、件予以全额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按规定向海关交纳监管手续费。进口的料、件应存入指定的保税仓库,料、件出库加工时,海关按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保税进口料、件进入加工环节时,海关按对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如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修改为“海关对保税集团进口的料、件予以全额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进口的料、件应存入指定的保税仓库,料、件出库加工时,海关按照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保税进口料、件进入加工环节时,海关按照对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如果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当向海关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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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2017—2020年)(2017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家民委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8年)
-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