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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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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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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