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二○○一年第4号(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一年 第 4 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治理载重汽车及其改装车和农用运输车(以下统称载货类汽车)生产环节虚报瞒报实际载荷、大吨小标(指标定装载质量低于设计承载能力的载货类汽车)的违法行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对载货类汽车生产环节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国家经贸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内的载货类汽车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大吨小标载货类汽车。
二、
《公告》和《目录》内的载货类汽车生产企业,必须立即进行自查,并将大吨小标载货类汽车的车型及正确参数在2001年7月10日前主动向国家经贸委报告,由国家经贸委核准后予以更改。
三、
《公告》和《目录》内的载货类汽车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规则组织载货类汽车生产经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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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中国藏学研究珠峰奖”获奖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2007年)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 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1999年)
-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
- 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事项的公告(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