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2007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江苏苏州
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
国办函〔2007〕5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调整后的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面积2.7平方公里保持不变,分为两部分。原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简称原区)四至范围调整为:东至大同河,西至内环西路,南至鸿禧路,北至观山河;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区(简称南区)四至范围为:东至金枫路,西至金枫河,南至中心河,北至鹿山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
二、 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调整后,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按照产业规划布局,坚持以工业用地为主,严禁开发房地产用地,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三、 江苏省人民政府要责成苏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出口加工区建设的有关规定,对调整后的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进行封闭围网,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附件: 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用地范围调整后边界拐点坐标表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
附件:
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用地
范围调整后边界拐点坐标表
点 号
X
Y
原区
1
50303.709
42016.986
2
50464.600
42894.883
3
50274.906
42840.902
4
50231.348
42836.063
5
50188.536
42845.432
6
49467.517
43132.141
7
49340.637
43218.403
8
48963.068
43285.813
9
48514.953
43365.819
10
48400.720
43007.874
11
48369.299
42666.864
12
48360.590
42182.593
南区
13
46134.845
44003.522
14
46201.994
44670.024
15
45833.875
44719.504
16
45787.007
44299.408
17
45118.689
44382.003
18
45174.190
44799.136
19
44914.735
44830.306
20
44827.648
4418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