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与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02年)
- 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2018年)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江主席电贺乔杜里就任孟加拉国总统(2001年)
-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4年10月29日)
-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