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7年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一些地区还存在着事故处理不够规范、处理周期过长及与其他部门沟通配合不够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事故处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处理工作,不仅有利于强化事故责任追究,也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事故处理工作,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对事故进行严肃处理。对事故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改进加强各项措施,切实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二、
及时上报事故有关情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及时上报事故有关情况。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通过传真方式将情况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情况不太清楚、内容不全的,了解情况后要及时补充上报。情况紧急、性质严重的事故,可先电话报告,了解核实情况后再以书面形式上报。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快报系统”将事故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2008年)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的公告(2019年)
- 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2012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2019年)